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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06  浏览:711

阜农〔2018〕163


各县(市、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培育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成员50人以上;

  2.有办公经营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

  3.依法完成2017年度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正确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簿单据齐全,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按规定对成员进行盈余返还或分配;

  5.依托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建立并对推进规模经营、产业发展作用较大;

  6.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成员人均收入比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高20%以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组织定单生产和产品进超市的优先考虑;

  7.合作社统一生产标准,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优先考虑;合作社产品有注册商标或品牌认证的优先考虑;

  8.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受到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合作社产品获得过有关荣誉证书;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建设“四有”

  (1)有规模。按照生产经营农业产业类型,其土地流转、圈棚使用等合同签订不低于5年,种植和饲养规模分别达到:①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在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50亩以上。②畜牧业:生猪年出栏300头或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或存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或存栏200只以上;家禽类蛋鸡年存栏5000只、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鸭、鹅、鸽等特禽养殖存栏达到2000只以上。③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其中主导鱼类品种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④经果林业:葡萄、苗木、花卉等在100亩以上。⑤特种种养业在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2)有标牌。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家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设立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公布。

  (3)有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粮仓、晒场、草料场、棚圈、场地等,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4)有配套。家庭农场应配置有一定数量的大中型农机具等必要的农业机械或者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明确,有自主经营的主导产业或产品,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和品牌产品,具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2.生产过程“五化”

  (1)生产订单化。产品基本上实现订单化生产。

  (2)管理科学化。生产过程有记录,形成记录档案。

  (3)营销网络化。有稳定的营销渠道,销售记录完整。

  (4)技术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有条件的要制订自己的农场生产标准。

  (5)产品品牌化。积极开展特色品牌创建,打造“一场一品”。

  3.生产经营“三效益”

  (1)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全年本业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80%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2)社会效益。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技示范作用,并积极带动农民增收。

  (3)生态效益。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废弃物集中清理,实现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

  4.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实际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依法完成2017年度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评选办法

  (一)参照省里做法,采用基数加占比的方式,兼顾发展水平和示范带动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指标分配名额(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采取以县为单位推荐申报,超报无效、淘汰不补。各县(市、区)农委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被推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如实填写申报表、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县(市、区)农委将拟推荐的市级示范社(场)名单在公开运行的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情况纳入申报文本。

  (二)县(市、区)农委将推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材料报市农委审查。市农委在各县市区上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按照1.1:1的比例产生2018年度市级示范社(场)初选名单。

  (三)市农委组织财政、畜牧、农机、蔬菜办等有关专家开展综合评审,对初选出的市级示范社(场)在阜阳市农业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公布评选结果。

  三、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委要严格按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条件和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推荐真正符合标准的单位上报,杜绝弄虚作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农委对推荐申报和审查结果负责。

  (二)同等条件下,带动贫困农户多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推荐;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优先推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优先推荐;开展种养结合适度规模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推荐;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

  (三)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四)市农委对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凡被认定的市级示范社、场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查,在年审时达不到市级示范标准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今后省级示范社(场)一律从市级示范单位中产生。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单位优先安排适合实施的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相关支农补贴,财政及各类资源将予以倾斜。

2262752@163.com),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五)各县(市、区)区农委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份)和电子版以县为单位打包报市农经站(邮箱:

  1.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推荐申报材料包括:(1)县(市、区)农委推荐文件;(2)阜阳市市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3);(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5)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会农社01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会农社02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6)获得名特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证书(复印件),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复印件);(7)获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8)县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局网站年报信息公示正常的截图。

  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申报材料包括:(1)县(市、区)农委推荐文件;(2)阜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3);(3)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4)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上年度工作总结;(5)2017年度(全年汇总表一份)及2018年1-6月份(分月台账表3份)家庭农场基础台账。(6)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7)家庭农场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8)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9)家庭农场相关制度;(10)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1)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2)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13)县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局网站年报信息公示正常的截图。(14)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15)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3.申报材料需要增加以下内容:

  (1)在首页单独提供:合作社理事长或家庭农场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机构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没有换发“三证合一”的主体不予申报。

  (2)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3户贫困户,并提供贫困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要提供名册(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市级示范社、示范农场分别按要求报送电子版(word文档)和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附件4的信息汇总表)一式二份(报县级1份,市级1份),(申报格式见附件2)。会同县级汇总大表(见附件4)书面报市农委。

  有关材料无法使用电子文档的可用影印件。

163.com)。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从阜阳市农业委员会网站下载。(联系人:刘轶、唐伟,联系电话:2262752邮箱:2262752@

 

附件:

  1.2018年度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表

  2.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书格式、申报表

  3.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格式、申报表

  4.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信息汇总表、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5.家庭农村基础台账表样 

 

                                                                                                                    阜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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