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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财农〔2018〕49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委员会:

现将《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6日

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加村集体特别是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主要是指将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救灾和打卡到户的补贴类资金除外),在符合政策要求、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资金,入股经营主体,获得股份收益。在具体操作中,重点将投入到农村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和村集体申请到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量化为村集体持有的资金,集中投入到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其将财政扶贫到户资金投入到效益较好的经营主体,确定其持有股份比例,并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开展资金变股金,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鼓励有基础、有条件和农民群众有意愿的地方开展资金变股金,从易于量化、折股的资金稳步实施,循序渐进,审慎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策扶持和路径引导,通过市场化手段将资金入股到经营主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可控,入股收益归村集体和全体村民所有,脱贫攻坚期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确保入股风险可防控、农民权益不受损。

第二章 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的入股主体主要为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的承接主体主要是符合相关产业发展方向,并且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承接资金变股金的经营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的违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等。

第三章 入股程序和股金退出

第六条 财政支农资金入股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入股资金。对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资金,应按类别、来源、金额、用途、支持对象等进行全面清理,确定可变为股金的财政支农资金,建立可变资金明细台账。

(二)选择承接主体。在确定可变为股金的财政支农资金基础上,由村集体根据投入到村级的财政资金,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合作对象,并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确定。

在选择承接主体过程中,对拟合作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资质状况、合法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查证,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再按民主程序确定为合作对象。

(三)商议股权比例。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由村集体与承接主体合理商议村集体股金所占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办法等。

(四)制定入股方案。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入股方案,应包括入股资金、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合作主体、合作股份、收益分配以及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等内容。

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应优先考虑贫困户,合理确定使用方向和股权收益在村集体、贫困户、村民之间的内部分配比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获得的股权收益,在分配时必须覆盖贫困户。

(五)签订合作协议。财政支农资金入股的合同或协议,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村集体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或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做好收益分配。在项目运营产生收益前提下,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获得的股权收益,按照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及时兑现给贫困户、村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集体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集体留存、股东分红和滚动发展。

对于脱贫农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股权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通过民主程序再分配。

第七条 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入股财政资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因经营亏损导致无法确保项目农户、贫困户和村集体利益;

(四)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退出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其他协商方式退出。收回的入股财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由村集体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合作对象,按规定的入股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八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应当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引导村集体和承接经营主体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合理设置股权分配比例,提倡采取保底收益加分红的方式,使集体和农民稳定获取收益。

第九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应当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开资金变股金的全过程,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投入经营主体后的入股资金(股权),可成立入股资金(股权)管理小组、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监督或管理,以便跟踪掌握承接主体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具体收益可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等进行确认。

(二)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应及时公开公示入股资金数额、承接经营主体、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办法、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村集体股权收益及时兑现等情况,做到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三)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应建立健全资金核算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核算管理村集体资金及股权。同时,自觉接受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应当强化风险防范,完善风险规避措施,进一步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

(一)充分发挥农业等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资金变股金的指导,支持、帮助和指导开展资金变股金工作。择优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基础、带动能力强的优质产业项目,作为资金变股金的对接项目。鼓励紧紧依托优质产业项目,引导各方推进资金变股金并有效防控风险。

(二)支持各地围绕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鼓励承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承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承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

(三)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应加大对承接经营主体的监管和引导力度,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等制度。鼓励建立法律顾问机制,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并全程指导村集体及农民签合同或协议、入股经营、股权收益等环节。

第十一条 对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农业部门要将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工作情况特别是整县推进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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