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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2018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8-05-24

一、项目介绍: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每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启动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针对种植业,主要是扶持马铃薯及蔬菜水果等种植类企业所涉及开展的,初加工设施建设时,可申请此项资金扶持。

二、项目扶持实施原则:主要扶持: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的建设,重点扶持马铃薯主产区,同时兼顾水果蔬菜等优势产区; 项目实施区域和扶持对象逐步向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推进集中连片建设;通过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出资,自主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

三、补助范围:每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冷藏保鲜库和烘干设施等三大类共27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

四、补助对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自主建设的农产品初加工设施 为主;其中,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 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

五、补助标准: 按照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最高补助34万元,最低补助1万元。

六、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七、申请流程:

①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之后依次到乡镇政府、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批盖章,

②按相关建设的技术标准及要求建设,完成之后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公示7天,无异议之后,兑现补贴资金;

八、申报准备材料

①合作社营业执照,农户要准备户口本或身份证;

②《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设施建设现场拍照,提交电子版申报资料;

九、申报注意事项:

① 先报建设计划,批准后再去建设,

②按照批准建种类、型号设施建设。

③已经建成的初加工设施,没有补贴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要求,从2017年起,农发项目资金将重点用于推进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的建设, 项目主要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副资源综合开发、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等项目建设。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报对象: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各县级农业管理部门

三、申报方式:申报对象可单独申报、或者联合申报项目。

四、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省级部门。

五、申报数量:每省份3-6个;

六、扶持资金规模:单个项目1000万元左右;

七、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须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2、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具有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人员和较强的技术力量;

3、须委托专业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协助开展项目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和实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等;

4、项目区域为特定行政区域(至少为1个乡镇),边界清晰,相对集中连片;对于不能完成整乡镇推进的项目,要求项目覆盖农田面积不低于1万亩,畜禽饲养规模不低于1.5万头猪当量。

八、项目申报范围及要求:

1、项目所在区域必须是农业综合开发县;

2、项目所在县(市)级人民政府对生态循环农业发展高度重视,已制定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或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稻渔生态种养等相关规划;

3、项目所在县(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了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过生态循环农业管理制度创新与探索;

4、对农牧渔业大县,以及列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的县市及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种养循环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县市给予优先扶持,适当向中西部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地区倾斜。

九、申报项目:

1、农副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农副资源饲料化、农副资源肥料化、农副资源基料化、农副资源燃料化项目;

2、标准化清洁化生产项目:包括农业标准化生产设施、农田保育设施、稻渔生态种养设施、农药化肥氮磷控源治理设施等项目;

3、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主要是根据养殖场清粪工艺、配套农田消纳面积等,因地制宜选择一种或几种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十、申报流程:

(1)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原则。

(2)项目申报单位可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区域材料,由当地农发部门逐级联合报送至省级农业部门和,评审后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查。

十一、申报材料:

①申报单位(含协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连续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③审计报告、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④项目单位现有基地、养殖设施、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设施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⑤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如项目内容覆盖多个建设地点,每个建设地点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⑦项目区域规划图、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

⑧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技术委托协议书复印件。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复印件。

⑨申报单位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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